【司法覆核】議程被拒納入南區區議會主席申覆核 秘書處指議程最終決定權為政府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2/24 14:56

最後更新: 2021/02/24 14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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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(中)就議程被拒提出司法覆核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南區區議員袁嘉蔚於2020年提出將「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資料」納入議程,惟民政事務處秘書在會議當日與南區民政事務專員拉隊離場,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,指秘書做法違反法定職責。高等法院今(24日)審理有關覆核許可申請時,秘書一方反駁指議程的最終決定權在政府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押後裁決。

代表羅健熙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今陳詞時指,《基本法》規定政府有憲制責任就地區事宜徵詢區議會意見,而《區議會條例》61及66條,亦分別列明區議會及主席和秘書的職能,當日區議會秘書拒絕執行其法定職責,而且秘書並無酌情權決定是否執行職責,即使有,法庭亦有監管秘書如何運用有關權力。祁志續指,看來秘書當天是受到上司的指示而離場,但秘書從未解釋這是誰人的指示。

代表秘書一方的大律師陳浩淇則回應指,本案重點是當區議員與政府之間就議程內容有分歧時,誰有最終決定權。根據正確詮釋《區議會條例》61、68及69條,政府有責任決定政策及行政事宜,亦有權決定就個別議題是否徵詢個別團體,包括區議會,有關決定權全在政府手上,而非申請人所指政府有法定責任必要徵詢區議會,法庭亦不應代為作出決定。

陳續指,《區議會條例》亦沒有賦權區議會可以喜歡就什麼議題向政府提出意見便提出,反而政府有權指示區議會應討論什麼議題,而區議會必須跟從有關指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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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